王遒、卢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94号案件名称
王遒、卢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遒;卢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94号原告:王遒,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卢刚,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王遒与被告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佳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美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某宝、杨某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622号 下一篇 王海霞、肖祁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6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