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霞、肖祁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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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676号案件名称
王海霞、肖祁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海霞;肖祁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67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肖祁,女,197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霞与被执行人肖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2293元及相关利息,上述金额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雨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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