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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宝、杨某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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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622号
  • 案件名称

    曹某宝、杨某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曹某宝;杨某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宝,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杨某林,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住南郑区。申请执行人曹某宝持本院(2018)陕072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13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其履行判定义务,逾期其未履行;查被执行人杨某林于2020年7月31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到2025年10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的存款均不足以扣划,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已将被执行人杨某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建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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