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宝、杨某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6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622号案件名称
曹某宝、杨某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某宝;杨某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宝,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杨某林,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住南郑区。申请执行人曹某宝持本院(2018)陕072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13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其履行判定义务,逾期其未履行;查被执行人杨某林于2020年7月31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到2025年10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的存款均不足以扣划,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已将被执行人杨某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建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任初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322刑初518号 下一篇 王遒、卢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