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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初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322刑初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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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刑初518号
  • 案件名称

    刘任初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任初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322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任初,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7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一部刑诉[2021]Z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任初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任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刘任初与李见光(已判刑)商量开设赌场,每人出资一万元作股金,获利平分。2020年8月9日9时许,刘任初、李见光两人召集二十余人到新化县××镇××水塘村××农户家中,以两枚五分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50元下注1100元封顶,并雇佣伍实书放哨,在赌场上由李见光坐庄和弹宝,刘任初等人负责赔扫,每次抽取10%的“条钱”,抽条渔利9000余元。2020年8月9日11时许,该赌场被XXXX查获。2021年2月27日,被告人刘任初主动到新化县XXX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020)湘1322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康某1、张某、冷某、陈某、康某2等的证言,被告人刘任初及共同作案人李见光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任初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任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任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任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XXXX查获被告人刘任初与李见光开设的赌场时,当场查获并收缴参赌人员的赌资和刘任初等人的获利共计人民币46260元,扣押赌具(作筹码使用的麻将)12粒、账本2个。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任初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任初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任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任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立志人民陪审员  陈华珊人民陪审员  伍理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慧春代理书记员  洪峥嵘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1、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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