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时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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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641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林、时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林;时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6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时鑫,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与被执行人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林要求被执行人时鑫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王林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时鑫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时鑫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时鑫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时鑫有小额存款账户,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王林不要求划拨;另发现被执行人时鑫名下有一栋房产,申请执行人王林不要求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时鑫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时鑫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找,被执行人时鑫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林示明,申请执行人王林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申请执行人王林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人时鑫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时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张福利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迮伟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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