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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6刑更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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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316号
  • 案件名称

    李志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志豪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冀06刑更1316号罪犯李志豪,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9)冀0606刑初9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报送减刑材料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21)冀太狱减字第(234)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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