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6刑更13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316号案件名称
李志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志豪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冀06刑更1316号罪犯李志豪,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9)冀0606刑初9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报送减刑材料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21)冀太狱减字第(234)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俊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437号 下一篇 王林、时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4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