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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丽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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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465号
  •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丽萍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丽萍;贺林举;张雷雷;张楠楠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465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东,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娇,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丽萍,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贺林举,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张雷雷,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张楠楠,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萍、贺林举、张雷雷、张楠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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