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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翠英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异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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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异353号
  • 案件名称

    杨翠英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翠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异353号 异议人(本案的被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杨翠英,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杨翠英与被执行人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现异议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述称:异议人李伟与申请执行人杨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瑞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21年6月22日达成协议:被告李伟结欠原告杨翠英租金56000元(已抵扣水电押金10000元),定于2021年7月31日前还清;如被告李伟未按期足额履行,租金涨为62000元,原告杨翠英有权按照62000元剩余未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生效后,异议人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并且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但申请执行人一直拒绝与异议人取得联系。2021年7月30日,异议人联系桥里村村长,取得申请执行入联系方式,并于同日与对方联系,想要取得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果。2021年7月31日、8月7日异议人通过微信联系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索要银行账号履行义务,但申请执行人均未理会。之后异议人通过电话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索要银行账号,但申请执行人对于异议人的电话皆置之不理。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才与异议人联系。现异议人已于2021年8月9日,将租金56000元转交给法院。综上,异议人对法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5647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之义务积极履行,而申请执行人却屡次拒绝与异议人联系,导致异议人不能履行义务。请求法院:1、终止执行(2021)浙0381执7256号案件。2、依法确认异议人仅需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6000元。提供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调解协议书。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杨翠英与被执行人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0381执7256号,执行依据为(2021)浙0381民初5647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李伟结欠原告杨翠英租金56000元(已抵扣水电押金10000元),定于2021年7月31日前还清。二、如被告李伟未按期足额履行,租金涨为62000元,原告杨翠英有权按照62000元剩余未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伟于2021年7月31日下午17:02微信申请执行人杨翠英,微信内容为:“账号发来房租汇给你”,但申请执行人未回复。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书写了申请执行书,于2021年8月4日办理了委托执行代理手续,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次日向异议人李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2021年8月7日下午17时25分,异议人李伟致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回复;17时27分,异议人在微信中语音致电申请执行人。现异议人李伟已于2021年8月9日将56000元转账至本院,并提出执行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杨翠英的谈话笔录、执行申请书、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21)浙0381民初5647号调解书,异议人李伟需在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翠英的租金56000元,如未按期履行,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2000元。异议人李伟曾于2021年7月31日微信给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汇款账户,以利于其支付案款,但因申请执行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异议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现异议人已履行56000元,本案应认定其已按约履行完毕。对异议人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7256号案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赵小珍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鲁施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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