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万志、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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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407号案件名称
彭万志、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喜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彭万志;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陈勇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07号原告:彭万志,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许宗胜。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法定人表人:杨达金。被告:陈勇,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彭万志与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彭万志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万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万志承担。审判员 袁清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泓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07号原告:彭万志,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住,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中段**/DIV>法定代表人:许宗胜。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法定人表人:杨达金。被告:陈勇,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彭万志与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彭万志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万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万志承担。审判员 袁清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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