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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万志、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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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407号
  • 案件名称

    彭万志、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喜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彭万志;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陈勇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07号原告:彭万志,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许宗胜。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法定人表人:杨达金。被告:陈勇,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彭万志与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彭万志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万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万志承担。审判员  袁清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泓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407号原告:彭万志,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住,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中段**/DIV>法定代表人:许宗胜。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大街**法定人表人:杨达金。被告:陈勇,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彭万志与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陈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彭万志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万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万志承担。审判员  袁清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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