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巧平与张伏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9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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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9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巧平与张伏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巧平;张伏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巧平,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张伏金,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唐巧平与张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伏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唐巧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7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4元、执行费91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另查明,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张伏金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22日,本院在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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