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新晃县相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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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72号案件名称
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新晃县相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新晃县相南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72号原告: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天凯综合大市场二期7栋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803303281。法定代表人:金伟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玲,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晃县相南医院,住所地新晃县老晃城西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5722343633。投资人:卓文林。原告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晃县相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4元,由原告怀化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杨燕如代理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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