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小梅、马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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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408号案件名称
祝小梅、马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祝小梅;马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408号原告:祝小梅,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告:马明,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小梅与被告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小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小梅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小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祝小梅负担。 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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