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朱刘镇东圈加油站、苏兴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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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940号案件名称
昌乐县朱刘镇东圈加油站、苏兴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昌乐县朱刘镇东圈加油站;苏兴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朱刘镇东圈加油站,住所地:昌乐县潍昌路北东圈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34704680P。负责人:张欣连,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启,昌乐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兴立,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聊城市莘县,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朱刘镇东圈加油站与被执行人苏兴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鲁072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29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截止2021年9月13日,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信息中,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又委托聊城市莘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兴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4.2021年6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兴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昌乐县朱刘镇东圈加油站,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释明,其对本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综上,该案自2021年4月7日立案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岳本科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员 左炳志书记员 韩振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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