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姜先、黎德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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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639号案件名称
黎姜先、黎德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黎姜先;黎德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黎姜先,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黎德富,男,199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黎姜先申请执行黎德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裁定内容如下:一、黎德富自愿支付黎姜先为其偿还了的债务15858.00元,该款黎德富自愿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858.00元,剩余款项从2021年3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500.00元至该款项支付完毕止,上述款项由黎德富德贵州农村商业银行6217XXXXXXXXXX369账户转账支付于黎姜先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6228XXXXXXXXXX8301账户。二、若黎德富未在前款规定日期内履行还款义务,黎姜先可就黎德富未支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照(2021)黔0521民特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黎德富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黎德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黎德富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黎德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黎德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黎姜先,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黎姜先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实伦审 判 员 张 平审 判 员 阿 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毛震宇书 记 员 祝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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