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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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03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善仓、徐亮,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汪某,女性,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刘某,女性,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汪某、何某某、刘某、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汪某、何某某、刘某、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76344.28元并以1576344.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0%承担自2019年9月24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900000元,案件受理费47433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汪某、何某某、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汪某、何某某、刘某、西安榴林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7163元。现申请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02执2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唐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照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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