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保、曹永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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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建保、曹永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建保;曹永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建保,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子长市*****居民,现住该小区。被执行人:曹永鸿,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保与被执行人曹永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永鸿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建保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曹永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曹永鸿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永鸿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2021年8月9日经查被执行人曹永鸿与薛志和(系曹永鸿之夫)共有房屋一套位于陕西省子长市****室(子房权证2**8字第*****号),经查该房屋已被我院(2019)陕0623执541号执行案件查封,且抵押暂不宜处置,于2021年9月10日本案轮候查封。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曹永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工资账户。4、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曹永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建保,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建保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对被执行人曹永鸿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曹永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建保释明被执行人曹永鸿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强 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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