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华太建材经营部、刘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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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叙永县华太建材经营部、刘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叙永县华太建材经营部;刘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华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永宁新城连城别苑。经营者:李桂友,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被执行人:刘毅,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叙永县华太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刘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41903元。另外,被执行人刘毅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毅目前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毅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刘毅有位于武胜县的房屋(房权证号: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刘毅与案外人刘小艳共同共有,本院已予以查封,2024年09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前,如果申请人需要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该房屋未能确定被执行人所占的财产份额,需待析产后依法处理,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三、委托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毅的财产情况(经营状况、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不动产)等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刘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刘毅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刘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云审判员 邱崇选审判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文叙永法院官方微信叙永法院官方微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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