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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全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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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92号
  • 案件名称

    支全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支全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008419X3。负责人:买发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林,陕西航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支全义,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军与被执行支全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债务利息864.5元,诉讼费137.5元。本案执行费1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1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4.5元、诉讼费137.5元,总计20002元。被执行人已私下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下余18002元,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4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执行费1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87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8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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