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鸿信财物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环县鼎达方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022民初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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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2842号案件名称
环县鸿信财物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环县鼎达方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环县鸿信财物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环县鼎达方盈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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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022民初2842号原告:环县鸿信财物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翼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讨讨,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环县鼎达方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洲路46号1幢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苗龙艳,该公司经理。原告环县鸿信财物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环县鼎达方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环县鸿信财物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鸿信财物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由原告环县鸿信财物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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