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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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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345号
  • 案件名称

    董某、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董某;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345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告: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繁荣街荣中里。法定代表人:岳某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大石桥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董某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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