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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蓝森亚麻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华怡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30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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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306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芜湖蓝森亚麻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华怡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芜湖蓝森亚麻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华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卫东;雷雨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3067号之二原告:芜湖蓝森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A68A9T。法定代表人:叶明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宝,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华怡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1801672F。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卫东,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雷雨虹,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芜湖蓝森亚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华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卫东、雷雨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蓝森亚麻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宣城华怡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卫东、雷雨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蓝森亚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4元、保全费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蓝森亚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灵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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