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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双女、解栋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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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16号
  • 案件名称

    赵双女、解栋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双女;解栋;解丽;解晓辉;张喜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16号原告:赵双女,女,汉族,1956年7月27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关村,身份证号:142703195607271222。原告:解栋,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西关村,身份证号:140882198701160011。原告;解丽,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郭村,身份证号:142703198103080020。原告:解晓辉,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身份证号:142703198408131263。被告:张喜堂,男,汉族,1960年5月8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小梁乡西坡村,身份证号:14270319600508271X。原告赵双女、解栋、解丽、解晓辉诉被告张喜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双女、解栋、解丽、解晓辉撤回对被告张喜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赵双女、解栋、解丽、解晓辉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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