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芳、张玉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3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383号案件名称
刘小芳、张玉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小芳;张玉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芳,女。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智锋,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芳与被执行人张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9月24日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03执138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萍瑛审判员 刘尧舜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昌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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