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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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652号案件名称
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声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652号申请人: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5号房2楼。法定代表人:张斌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4栋2803房。法定代表人:袁志弘。被申请人:董声远,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声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声远银行存款414162.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声远银行存款414162.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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