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2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终1203号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诚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镇红岩居委宏达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73680756B。法定代表人:刘世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小平,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10号1幢2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32AC7M。法定代表人:马世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明,重庆市石柱县马武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渝0240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作为一审诉讼发起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17.50元,减半收取3,758.75元,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17.50元,减半收取3,758.75元,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禾粮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庆华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彭松涛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游 欢 书 记 员 何杰洪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薛治刚、董晓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542号之一 下一篇 仇彦光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