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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彦光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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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刑更499号
  • 案件名称

    仇彦光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仇彦光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刑更499号罪犯仇彦光,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于营口监狱第十四监区服刑。原家庭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仙人洞村。2017年4月10日,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5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仇彦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罪犯仇彦光将未返还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元退赔给被害人刘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6日止。期间,该犯曾于2020年1月1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意见认为,罪犯仇彦光在服刑期间能够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认识犯罪的危害,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完成各项生产任务。遵守各项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发生。获得表扬四次。建议对罪犯仇彦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国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无违规违纪行为,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国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且消费数额高,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狄 荣审 判 员  刘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司 歌书 记 员  焦玉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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