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茂盛、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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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刑初23号案件名称
焦茂盛、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焦茂盛;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刑初23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茂盛,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家住陕西省华县华州镇新华东路农业银行家属院,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行长,2019年5月13日辞职,2019年12月因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自行脱党,被中共中国农业银行渭南分行委员会组织部除名,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XXX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XXX。 辩护人张炜煊,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飞,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县院一部刑诉【2021】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茂盛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茂盛及其辩护人韩飞、张炜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XX县院一部刑诉(2021)Z10号起诉书指控: 1、被告人焦茂盛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行长期间,与被害人雷某某因业务往来结识,因无力偿还其私自转借所产生的巨额债务,遂心生诈骗雷某某财物之念头。期间,以业务需要为由欺骗好友张某甲为其提供亲属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及手机银行密码设备("U盾")。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焦茂盛以为贷款企业资金"过桥"为由,向雷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承诺按期归还,被害人雷某某信以为真,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将自己100万元存款存入其提供的孙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焦茂盛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时隔一个月后,雷某某向被告人焦茂盛讨要自己的100万元,被告人焦茂盛均以企业仍未还款为由哄骗、隐瞒钱财用途,并采用打借条、支付利息9万元等手段拖延不还。2019年4月份,被告人焦茂盛辞去银行工作、更换手机号码,外逃至安徽省蚌埠市化名"老孟"长期隐藏。其间,被告人焦茂盛前妻杨某某将其华州区古郑东路XX小区房屋抵押给雷某某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用于抵债,雷某某对被焦茂盛的行为予以谅解。 2、2018年11月,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焦茂盛通过办理银行贷款期间结识并互有往来,在得知王某甲在阎良经营工厂,遂产生诈骗王某甲钱财的念头,期间,积极帮助、指导王某甲申请惠农贷款业务。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焦茂盛得知王某甲贷款30万元到账,便谎称其要为贷款企业完成"过桥",需借款30万元,从而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30万元存于其提供的陈某乙账户,被告人焦茂盛将钱全部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焦茂盛在得知王某甲申请的80万元惠农贷款已到账,便再次虚构为完成银行年底存款任务为由哄骗被害人王某甲同意借款,后王某甲之父王润海在被告人焦茂盛的指导下将钱取出,两次以现金存入的方式将80万元贷款全部存入至该焦所提供的孙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焦茂盛将钱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私人债务。在王某甲讨要借款期间,被告人焦茂盛谎称其将80万元用于韩城煤炭企业资金"过桥",后王某甲多次索要欠款时,被告人焦茂盛均以企业仍未还款为由哄骗、隐瞒钱财用途,并采用打借条、许诺支付利息等手段拖延时间,后在无法偿还所欠钱财并无法继续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更换手机号码出逃至安徽省蚌埠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茂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焦茂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认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系正常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犯罪; 其第一辩护人辩称:1、本案被告人焦茂盛与雷某某、王某甲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合法民间借贷,案件性质已经认定为民间借贷;2、本案被告人焦茂盛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3、被害人雷某某、王某甲的合法权益在案件民事程序中已得到保障,被告人焦茂盛的借贷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4、对于被告人焦茂盛借款的同一事实,合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诉机关就同一事实再次认定被告人焦茂盛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5、被告人焦茂盛与王某甲之间的借款认定为诈骗,证据不足;6、本案存在刑民竞合,在法院未撤销民事判决前,本案的定性应为民事案件,不宜按照刑事规范惩处被告人。 其第二辩护人辩称:1、合阳县人民法院已对起诉书指控的2起犯罪事实通过民事审判进行了判决,且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经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民事行为,根据执法统一的原则,不应再提起追究被告人焦茂盛的刑事责任;2、应正确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公正司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焦茂盛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行长期间,与被害人雷某某因业务往来结识,因无力偿还其私自转借所产生的巨额债务,遂心生诈骗雷某某财物之念头。期间,以业务需要为由欺骗好友张某甲为其提供亲属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及手机银行密码设备("U盾")。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焦茂盛以为贷款企业资金"过桥"为由,向雷某某借款100万元,并承诺按期归还,被害人雷某某信以为真,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将自己100万元存款存入其提供的孙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焦茂盛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时隔一个月后,雷某某向被告人焦茂盛讨要自己的100万元,被告人焦茂盛均以企业仍未还款为由哄骗、隐瞒钱财用途,并采用打借条、支付利息9万元等手段拖延不还。2019年4月份,被告人焦茂盛辞去银行工作、更换手机号码,外逃至安徽省蚌埠市化名"老孟"长期隐藏。被告人焦茂盛前妻杨某某将其华州区古郑东路XX小区房屋抵押给雷某某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用于抵债,雷某某对被焦茂盛的行为予以谅解。 同时查明,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雷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人焦茂盛、被告杨某某起诉至合阳县人民法院,合阳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焦茂盛缺席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8日以(2019)陕052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焦茂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雷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公告费6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60元由被告焦茂盛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年5月22日,合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4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焦茂盛、杨某某名下的房产价值在1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者银行存款10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焦茂盛前妻与被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华州区XX小区一套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人雷某某,清偿焦茂盛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公告费6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另外房屋贷款144978.56元及执行费12598元由被害人承担。 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前后,他和焦茂盛通过银行业务往来认识,当时焦茂盛是中国农业银行合阳支行行长。2016年,焦茂盛说有企业在自己银行贷款还不上,让他帮个忙,需要从他借100余万元"过桥"(借钱按时还款后,将钱贷出后还给他),当时想着焦茂盛是农行行长,他就放心的将钱借给了焦茂盛,过了一个月左右,焦茂盛按时把钱还回来了。 2018年7月4日,焦茂盛又以"过桥"的方式向他借了100万元,10天的期限,他让妻子李某甲将钱转入焦茂盛给的银行账户(孙某某的银行账户)。到期限后,他多次找焦茂盛催款,焦茂盛始终都在推辞搪塞。过了一个月后,焦茂盛说企业还不上钱,焦茂盛也没能力还钱,按照借款的方式向他支付1.5分钱利息,并给他补打了借条。他没办法只能同意了。2019年1月份前后,焦茂盛给他私人账户打了9万元的利息,到了2019年4月份前后,他听说焦茂盛的工作要调动了,就打电话要钱,焦茂盛说过几天就还钱,此次通话后焦茂盛就失联了,通过熟人得知焦茂盛已经在渭南市分行辞职了,他就意识到被骗了。2019年7月份他将焦茂盛起诉到法院,法院告知他焦茂盛的行为具有诈骗犯的嫌疑,他就去XX机关报案了。通过法院调查结果他得知焦茂盛并没有将他的钱用于企业"过桥",而是个人消费了。 2、雷某某提供农行交易明细、借条等证据证明,2018年7月4日雷某某银行账户向孙某某(XXXXXXXXXXXXXXX8478)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12月27日孙某某账户转存给雷崇亮账户10万元。 3、借条证明,焦茂盛于2018年7月4日借雷某某现金100万元整。 4、证人秦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前后,他在金堆城华州区XX社上班,通过业务认识了金堆城农行工作的焦茂盛,成了朋友。他二人有过经济往来,从2011年截止2019年他还欠焦茂盛本息800余万元(本金180万元,还了20、30万元利息,月息5分,2019年减少为2分)。 经过:2011年12月份,因华州区雷文东经营华县雨田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期间需要资金找他私人借款,说要收购华州区XX园,他没钱就找焦茂盛进行拆借,期限是1个月。他给焦茂盛说清了借款原因,焦茂盛给他从焦茂盛姐借了80万元,约定月息5分。过了半个月,雷文东又向他借款100万元,他又从焦茂盛处拆借100万元,期限是3个月,月息5分,焦茂盛还是从他姐拿的钱。借了100万元后的3、4个月他都按期偿还利息,共还了20、30万元的利息,之后他利息还不上了。焦茂盛找他要钱,他因还不上钱就给焦茂盛分别打了一个80万元和100万元的本金欠条,雷文东一直没有给他还钱。2013年1月13日,焦茂盛找他要钱,因欠款金额变大,他就给崔茂盛倒了一个126万元的本息欠条和176万元的本息欠条。2014年雷文东因非法集资罪被XX机关打击处理,他从焦茂盛处借的180万元就无力偿还。2019年他还没有钱还,焦茂盛就把利息减少到2分,连本带息他欠焦茂盛800余万元,并给焦茂盛倒了欠条,崔茂盛说他不给钱就撑不住了,就要跑了。过了10来天他听说崔茂盛跑了,他也联系不上,后来崔茂盛哥和姐找他要过钱并要起诉他。 5、借条证明,2013年1月13日秦某某分别给焦茂盛打了126万元和176万元的借条。 6、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他因公司需要新建产业园区,没有资金向焦茂盛私人借款,焦茂盛也很信任他。2020年12月30日他向焦茂盛借款100万元,5分钱的月息,2011年1月17日、27日他借了两笔各50万元,5分钱的月息,共计借焦茂盛200万元。2010年到2013年期间,他陆续给焦茂盛清过50-60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直到2014年6月15日因为他长期没有向焦茂盛支付利息,焦茂盛来他公司要账,他没有偿还能力,加之他借焦茂盛200万元的利息叠加,焦茂盛就提出让他将欠条一倒,他同意后就将之前的欠条收回,打了一张620万元的欠条。2015年焦茂盛给他打了五六次电话催债,他没有钱还。2019年12月一天,焦茂盛的哥和姐找他要账,说焦茂盛借的是他们的钱,并把借条拿出来给他看,他说只和焦茂盛谈,让他们走法律程序,之后焦茂盛家人就离开了。 7、借条证明,陈某甲于2014年6月15日将原2010年12月借焦茂盛100万元和2011年1月17日、27日两次借焦茂盛10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借条(已收回)倒成借焦茂盛620万元的事实。 8、证人巨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焦茂盛在农行韩城市支行任副主任期间,他们通过办理业务认识了。2014年他从焦茂盛个人借了200万元,约定利息3分,当年还了120余万元,2015年12月16日用奔驰GL450车(车是别人给他的抵债车)抵押剩余借款。2017年8月30日、2019年3月28日焦茂盛曾找他催过债务。 经过:2014年的一天,因他经营汽贸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他就找焦茂盛咨询贷款的事情。焦茂盛告诉他银行不好贷款,他就让焦茂盛想办法借200万元,焦茂盛让他等电话,焦茂盛说帮他找人拆借,过了几天,焦茂盛找他要银行卡号,让他打了欠条,月息3分,期限是3个月,欠条是打给一个女性的,并给了他这个女的银行卡号,让他每个月还利息。2014年期间,他给这个银行卡还过本金120多万元左右,剩余本金没有还,但他一直按时还利息。2015年12月16日,焦茂盛打电话找他要账,他没钱,就把他的奔驰GL450越野车抵押给焦茂盛,并让司机王某乙将车给焦茂盛送到合阳,把车的行驶证、产权证都给了焦茂盛,焦茂盛给他打了收条。他想着车应该能顶剩下的钱,就一直没有处理剩下本金的事情,也再没有给利息。2017年8月30日,他和焦茂盛在韩城市见面,焦茂盛说车手续是假的。车是别人顶给他的,至于手续情况他也不清楚。2019年3月28日,焦茂盛给他发短信说走投无路了,要起诉他,之后再没有联系过,到现在事情也没有解决。 9、收条证明,焦茂盛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巨某某奔驰车一辆(车牌号宁CXXXXX),还钱之日将车归还。 10、银行交易流水证明,焦茂盛借给巨某某200万元及还款情况。 11、聊天截图证明,焦茂盛从2017年至2019年开始向巨某某讨债的情况。 1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8478(XXXXXXXXXXXXXX8478)是她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2018年期间,她姨张某甲找她借的,因他姨在政府单位上班她就没有多问,她还把银行卡网银开了,连同U盾一并给了她姨。2019年合阳县法院找到她,并给她出示了8478中国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她才知道她姨张某甲把银行卡借给了一个叫焦茂盛的男子,这张卡有过一两次大额交易,但金额不记得了。 1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8年一天,焦茂盛找她借一张银行卡用于倒账,她当时说把她的银行卡拿着用,焦茂盛说她是领导干部,用她的卡不合适,让她向亲友借一张,而且要开网银。她答应后联系了她外甥女孙某某,孙某某没多问就给把卡和U盾送来了,她就给了焦茂盛。2019年焦茂盛从合阳县调走,几个月后,农行一个女员工给她说焦茂盛出事跑了,并说应该是因经济问题跑了,她觉得只是借给银行卡就没有当回事。焦茂盛给她说倒账是公事还是私事她没有问。 1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她是雷某某妻子。2018年7月4日,雷某某给她发了一个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8478,持卡人姓名叫做孙某某,让她给该卡转账100万元,之后她从雷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9468)给孙某某的账户转账100万元。2019年6、7月份的时候,雷某某告诉她之前给孙某某转账的100万元,是被一个叫焦茂盛的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骗走的,说焦茂盛将钱给其他企业周转"过桥",但是现在还不上钱了。之后就让她将当时给焦茂盛转账的交易明准备好,到XXX报案要用。 1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8年4、5月份,焦茂盛借了他30万元,在当年7月,陆陆续续还完了(通过孙某某账户还款16万元)。 16、证人师某某证言证明,几年前,焦茂盛找她妻子借钱,但具体借多少焦某甲不告诉他。后来他妻子从别人手中借钱给焦茂盛,他也不清楚借了多钱。到2019年5月份左右,焦某甲才给他说焦茂盛借的钱,现在还不上了,焦茂盛把钱用于银行完成任务和做生意了。他妻子总共借给焦茂盛多钱、还了多钱他一概不知。 焦茂盛给焦某甲转钱,转到他银行卡,因为他的工资卡一直在他妻子手里,短信通知也改在他妻子手机上了。 17、证人范某甲证言证明, 2014年8月份前后,焦茂盛向她借款170万元,后给她还了70万元本金及60万元的利息。 2014年8月份,焦茂盛给她说朋友做生意要借90万元,1分2厘的月息,借款期限为半年。之后焦茂盛每月通过罗江鸽的银行账户给她转账还息。2014年10月份,焦茂盛又向借款,并给她提供了罗江鸽的银行账户和名称,11月24日她将50万元分两次转到了罗江鸽银行账户,焦茂盛将第一次借90万元的欠条要回,两次借款给她打了一个欠条,共计140万元的欠条,1分2厘的利息,焦茂盛按时给她还利息。2014年12月30日,焦茂盛又一次向她借30万元,并给了她一个叫黄金虎的银行账户,她将30万元转到黄金虎的银行账户,焦茂盛给她把欠条倒成170万元的欠条,1分2厘的利息,每月按时给她还着利息。她向焦茂盛催要借款,焦茂盛说他朋友没有给他还钱,还说投资了个板材厂被环保部门叫停了,所以还不上本金。之后焦茂盛每月给她还着本金,陆续还了70万元本金,每还一次钱倒一次借条。2018年10月份焦茂盛利息也不给她还了,她意识到焦茂盛无力偿还了,就开始找焦茂盛催要欠款。2019年3月份,焦茂盛没钱给她还就将欠条重新倒了,给她打了一张欠款100万元和6万元利息的欠条。2019年4月份,焦茂盛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就到渭南的中国农业银行找焦茂盛,听农行的人说焦茂盛辞职了,之后她就找不到焦茂盛了,就将焦茂盛起诉到韩城市人民法院了。 18、银行流水证明: 范某甲提供,用于证明焦茂盛用涉案诈骗金额偿还个人欠款的情况。 19、证人景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7年,焦茂盛向他一共借款500万元,之后陆续给他还过20、30余万元的利息。 2016年3月7日,焦茂盛给他打电话借了130万元,并让他把钱转到一个叫罗江鸽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1175)。到3月31日,焦茂盛又向他借了225万元,还是打到罗江鸽账号。这两笔借款焦茂盛都给他打了欠条,2分钱的月息。2017年1月3日,焦茂盛又提出向他借100万元,,因为之前焦茂盛给他还过本金和利息,这次他提出借155万元,让把本金凑够500万元,焦茂盛同意后,他就把钱打到罗江鸽的账户,焦茂盛给他补了一张155万元的借据,从这之后焦茂盛再没有给他还过钱,焦茂盛说陈某甲和一个做皮影的人欠钱还不了,焦茂盛没有钱还,之后焦茂盛只给他还过一少部分利息。2018年7月6日通过孙某某的银行卡给他转账20万元利息。2019年5月,焦茂盛给他说要跳槽,银行工资太低,之后就联系不上了,他还去过银行找焦茂盛,知道焦茂盛辞职了。 20、借条等证据证明,系景某某提供两张借条:2017年1月3日,焦茂盛借景某某155元,月息3.1万元;2016年12月6日,焦茂盛借景某某345万元,月息6.9万元。均指定汇款账号XXXXXXXXXXXXXX1175,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1日。 2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3月7日,景某某2次转给罗江鸽130万元;2016年3月31日,景某某分4次转给罗江鸽300万元(因二人有多次债务关系,转账与供述存在矛盾,但足以证明确实有借贷关系,借款以借条为主);2017年1月3日,景某某分2次转给罗江鸽155万元;2018年7月6日,孙某某账户给景某某还款20万元。 22、证人薛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期间,焦茂盛向她借款200万元,之后给她打了200万元欠条,能还100万元(提供孙某某账户转给其丈夫、儿子60余万元),欠她100万元。 2014年期间,焦茂盛告诉她说需要借钱周转,她和丈夫高利军就从亲友筹了200万元借给了焦茂盛,焦茂盛给她也打了欠条,当高利军需要用钱时焦茂盛每次也能按时给她归还,但还款一段时间后也会再向她借钱。他将高利军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4085)和儿子高梓杰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575)给了焦茂盛,在2018年,她催焦茂盛比较紧,焦茂盛说别人欠他的钱要不回来,她就让焦茂盛先给她结利息,她把利息先还给别人,2018年底,焦茂盛给她还了20万元还有一个30万元,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具体交易时间她记不清楚。通过孙某某账号给高利军还款9万元、给高梓杰账户还款51万元。 23、高梓杰农业银行交易清单证明,焦茂盛与薛某某之间债务关系、资金往来及用骗取的王某甲8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情况。2018年7月19日收到孙某某账户转账1万元;2018年12月29日收到孙某某账户转账20万元;2019年1月31日收到孙某某账户转账30万元。 2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借给焦茂盛50万元,经查银行流水7月24日、25日焦茂盛还款40万元。 2018年5月份,他在合阳县农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焦茂盛给他打电话问养鸡场经营情况,并问他资金急不急用,说要给某个领导倒钱,想借50至100万元,用一个月。他将此事告诉了席家坡村书记,经商量后决定借给焦茂盛50万元,焦茂盛给了他一个女性银行账户,开户行在临渭区,2018年5月4日他将钱转到这个账户。过了一个月,焦茂盛让他宽限几天,因他当时贷款下来了,就答应再宽限几天。到7月23日前后,他因需要购买设备,找焦茂盛还钱,焦茂盛说把钱一还,让他再去银行贷款,将贷款让焦茂盛用上。第二天焦茂盛给他还了20万元,第三天分三次各转来了10万元,之后焦茂盛让他去贷款,他听说焦茂盛借了不少钱,就没去贷款也没有再借给焦茂盛钱。 25、接受证据清单及农村合作机构储蓄明细账证明,李某乙与焦茂盛的债务关系、资金往来及用诈骗金额还账的情况。2018年5月4日李某乙通过信用合作社卡转出50万元;2018年7月24日,给该卡还账20万元,7月25日,给该卡3次还账共计30万元。 26、孙某某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及流水证明,2018年7月4日网银转账收入100万元(雷某某被诈骗资金交易明细);11月6日两次存入29.72万元(陈某乙取得骗王某甲30万元存入情况)、12月23日存入70万元、12月28日存入10万元(王某甲被诈骗资金交易明细)。 27、被告人焦茂盛供述证明,2012、2015年他分别借给陈某甲、秦书锋、巨某某各200万元(利息3分),陈某甲、秦书锋、巨某某知道他是农行行长,社会关系面广,就想从他私人借款,这600万元都是他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从焦某甲(焦晓云,系其姐姐)、景某某、范某甲等五、六个人凑得(月息1.2分至2分),后来被人给他换不上钱,他就产生了以"企业过桥"为幌子的办法诈骗别人的钱来还自己的账。 2018年7月份左右,他想到合阳县的开发商雷某某(办理业务期间认识)很有钱,便打电话说有个企业需要100万元钱进行资金"过桥",让雷某某帮忙借100万,按1.5分清息,并承诺钱用不了几天就还。雷某某相信后,他让雷某某转账到孙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收到钱后,他就立马将从雷某某处骗来的100万元钱分别用于给景某某、范某甲等人还账。到了给雷某某承诺的还账日期,让他还钱时,他就骗雷某某说再过几天,等企业的账下来了就给雷某某还。后雷某某又断断续续给他打电话催账,他都是以同样的理由搪塞。过了一个月,他见谎话实在编不下去了,加上他也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就以给雷某某打借条的方式,将雷某某稳住,以此继续拖延不还钱。2019年1月左右的一天,雷某某催他还钱,他就又骗说企业的账马上下来了,下来后还钱,为了让雷某某安心、拖延时间,他就按月息1.5分计算,贷了9万元先给雷某某还了利息。同时,他用同样手段,还骗了王某甲110万元钱。2019年4月份他调至农行渭南分行大概2个礼拜后,他知道自己完全没有能力还雷某某等人的钱,他的谎话再也圆不下去,他咨询过律师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律师回答比较模糊,他心里就有些慌,便辞掉工作、更换手机号码逃跑了,逃到上海后他再次更换手机卡(该卡无身份信息),在酒吧工作期间他用了同事唐某某的身份信息再次办了手机卡,在上海待了4个月左右,他又逃至了安徽省蚌埠市躲了起来,并且化名为"老孟"。 同时证明,他没有给雷某某说清是哪个企业需要资金"过桥",是他虚构的,是为了偿还他的个人债务,如果他说明借钱的真实目的,雷某某不会给他借钱。说"企业过桥"是为了给雷某某一个假象,使雷某某认为借款对方是企业,具有高偿还能力,骗取雷某某的信任,雷某某才会把钱转给他。他没有能力借钱给别人,陈某甲、巨某某是见他在银行工作,又任领导职位,他给二人通过社会关系借钱,也是想从中间赚取利息差。 还证明,找张某甲借银行卡的原因一是职务原因,不便使用他自己的银行卡进行大额交易;二是可以进行资金"过桥"转账或做一些违法活动时用上这张卡,就是孙某某名下尾号为8748的农行卡。对外的借款、放款还用过外甥女罗江鸽的银行卡;与妻子于2019年4月离婚,所有财产三套房及孩子归妻子,并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妻子不知他外债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8年11月,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焦茂盛通过办理银行贷款期间结识并互有往来,在得知王某甲在阎良经营工厂,遂产生诈骗王某甲钱财的念头,期间,积极帮助、指导王某甲申请惠农贷款业务。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焦茂盛得知王某甲贷款30万元到账,便谎称其要为贷款企业完成"过桥",需借款30万元,从而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30万元存于其提供的陈某乙账户,被告人焦茂盛将钱全部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焦茂盛在得知王某甲申请的80万元惠农贷款已到账,便再次虚构为完成银行年底存款任务为由哄骗被害人王某甲同意借款,后王某甲之父王润海在被告人焦茂盛的指导下将钱取出,两次以现金存入的方式将80万元贷款全部存入至该焦所提供的孙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被告人焦茂盛将钱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私人债务。在王某甲讨要借款期间,被告人焦茂盛谎称其将80万元用于韩城煤炭企业资金"过桥",后王某甲多次索要欠款时,被告人焦茂盛均以企业仍未还款为由哄骗、隐瞒钱财用途,并采用打借条、许诺支付利息等手段拖延时间,后在无法偿还所欠钱财并无法继续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更换手机号码出逃至安徽省蚌埠市。 同时查明,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王某甲以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人焦茂盛、被告杨某某起诉至合阳县人民法院,合阳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焦茂盛缺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6日以(2019)陕0524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焦茂盛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雷某某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执行清结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6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310元由被告焦茂盛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年5月14日,合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4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焦茂盛、杨某某位于渭南市XX小区XX栋XX单元XX单元XX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二、对被申请人焦茂盛、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0年9月4日以被告人焦茂盛因经济诈骗被XX机关逮捕为由,终结了上述判决的执行。 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2018年10月份左右,他向银行贷款,焦茂盛给他介绍了一个惠农政策,他父亲王润海代替他跑业务,期间,焦茂盛说韩城有个朋友经营洗煤厂需要钱周转一下,要借30万元给该企业"过桥",半个月后还给他。因焦茂盛是银行行长,他以前也给银行的朋友帮忙完成这样的任务,并且只有30万元,他就答应了焦茂盛。2018年11月2日他把钱通过手机银行转给焦茂盛给他提供的一个叫陈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过了半个月后,他向焦茂盛索要欠款,焦茂盛说要晚几天,一直拖到12月中旬,他的贷款下来了80万元。焦茂盛再次给他打电话问钱急用不,他说不急,过年后用,焦茂盛说是惠农贷款,不能汇入他的私人账户,会被监测,银行会将款收回,可以把钱打给焦茂盛提供的银行卡,可以规避银行对贷款的监管,顺便给焦茂盛完成年底的存款任务,随后把钱给他,他不懂政策就同意了。焦茂盛提供了孙某某的银行卡。因他在外地,他让父亲王润海同焦茂盛联系。他父亲按照焦茂盛说的分别于2018年12月23日、28日将80万元转入孙某某的银行卡。到2019年2月份,他就给焦茂盛打电话要钱。焦茂盛说钱被韩城洗煤厂用了,等对方还了给他。到3月份后他多次要钱,焦茂盛说韩城洗煤厂没还钱、洗煤厂的人出了车祸、山西公司没给洗煤厂结账等原因不给他钱。到4月份,他在西安找到焦茂盛,并当面和焦茂盛协商,让焦茂盛补写一张欠条,1分钱的利息。之后他听说焦茂盛的工作调到渭南市,后又辞职,他就知道被骗了,将焦茂盛起诉法院,并委托他父亲到XX机关报案,他也报案了。 2、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凭证、借条等证据证明,2018年11月2日跨行向陈某乙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3977)转账30万元;2018年12月23日现金(无卡)存款分别存入到孙某某账户(XXXXXXXXXXXXXXX8478)下70万元和10万元;焦茂盛于2018年12月15日借王某甲11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月息1分。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某甲向焦茂盛催还欠款的过程。 4、证人证言王润海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左右,王某甲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焦茂盛任行长,二人商量在合阳县XX户XX户以惠农贷款的方式给每户贷10万元,这样就能贷200万元,商量好后他儿子王某甲就让他帮忙跑贷款业务。在贷款期间,王某甲说借给焦茂盛30万元。到2018年12月份,王某甲打电话说焦茂盛说的20户农户只批了8户,每户10万元,钱第二天就发到农户卡上了。同时焦茂盛说让把这80万元给顶个存款业务,只用7天。他就给王某甲说让先用上。过了7、8天他从焦茂盛处要钱,焦茂盛一直推脱,到2019年3、4月份焦茂盛给王某甲打了一个110万元的欠条,之后王某甲说焦茂盛调到渭南农行,但辞职了人也不知去向,5月份王某甲就把焦茂盛起诉到法院了。 5、短信截图证明: 王润海通过微信找焦茂盛办理8户80万元贷款取款情况。焦茂盛给其提供了赵主任的电话,提供了孙某某的账户。 6、证人范某乙证言证明,2018年11月25日前后,焦茂盛给他打电话借款20万元,说用一个月就给他还。他对焦茂盛比较信任,就答应借钱。焦茂盛通过手机短信给他发来了卡号和对方账户姓名,11月27日他就将20万元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转给了焦茂盛提供的银行卡号。通过查询,焦茂盛当时给他发来的卡号是XXXXXXXXXXXXXXX3170,持卡人姓名为尹朝伟。到12月27日,焦茂盛用一个名叫孙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给他了。 7、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焦茂盛用涉案金额偿还个人借款情况,2018年11月27日,范某乙通过中信银行给尹朝伟转账20万元;同年12月27日,农行孙某某账户给范某乙中信银行卡转账20万元。 8、证人焦某甲证言证明,她系焦茂盛姐姐。2018年期间,她弟弟焦茂盛在农业银行合阳支行工作,焦茂盛找她借钱急用,具体多钱想不起来了,后来她去银行取了钱。过了一段时间,焦茂盛说需要借钱做生意,又向她借了几次钱,前前后后给焦茂盛借了300多万元,具体做什么生意焦茂盛没有说,300多万元中她和丈夫个人积蓄50多万元,还有一部分是她通过朋友帮焦茂盛借的,到2018年年底时,焦茂盛给她还了50多万元(尾号8478的银行交易明细就是焦茂盛给她还款的明细,是还给她丈夫师某某的),另外她从朋友借的钱一直没有还,现在她一点点帮还着。 9、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他在农业银行他妻子的宿舍居住时认识了焦茂盛,2019年3、4月份,焦茂盛要用他的银行卡(农行卡号XXXXXXXXXXXXXXX3977)转账,他一共帮焦茂盛取过4次钱。第一次是2018年4月28日两笔4万元现金,他本人取后直接给了焦茂盛;第二次是2018年6月26日孙某某的转30万元现金,也是他本人取30万元现金后直接给了焦茂盛。这次后他妻子知道了,给他说要用卡给她说一声;第三次是2018年10月8日一个孙某某的转20万元,是他妻子赵某某从银行卡取了20万元现金后给了焦茂盛;第四次是2018年11月2日王某甲转的30万元,是他本人取了30万元现金直接给了焦茂盛。 10、赵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赵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取出21万元(用存款取现给焦茂盛)。 11、陈某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陈某乙帮焦茂盛取款转账情况, 2018年4月28日两次取4万元给焦茂盛;2018年6月26日孙某某转30万元取出给焦茂盛;2018年10月8日,孙某某转20万元;2018年11月2日,王某甲跨行转30万元取出给焦茂盛。 12、证人焦某甲证言证明,他系焦茂盛哥哥。2019年4月份一天,焦茂盛说陈某甲和"老秦"欠自己钱没还,焦茂盛借别人的钱也还不上了,压力很大,想出去躲躲,没说要去哪,他给焦茂盛说把账要回来把钱一还就行。过了一两天,他和焦茂盛去华洲区找陈某甲和"老秦",没见到人,第二天焦茂盛一个人去继续要账,焦茂盛给他说钱没有要回来。一个月后,他和他姐都联系不上焦茂盛了,他还联系过焦茂盛前妻杨某某,杨某某也不清楚焦茂盛去向。2019年4月份,杨某某还在焦茂盛家中,二人何时离婚不清楚。 13、焦茂盛借款情况: 他姐焦晓云说她给焦茂盛借过几百万元,现在还欠她400余万元。 1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8年8月份左右,焦茂盛从他借款5万元,一个星期左右焦茂盛就把钱给他还了。 同时证明,农业银行合阳支行有惠农贷款业务,一户最高可以贷款10万元,但有明文规定禁止户贷企用、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且由省市级银行进行监控,有违规后会给贷款办理行下发线索,他们核实,只要上级不下发线索他们就不干预贷款使用情况。审批贷款都是由客户经理递交、上报贷款资料,银行审查委员会商会表决,表决后报渭南分行信贷部审批,审批通过后,他签字或者银行领导签字才可以放款,未通过则终止放款。且多户贷款不能放贷到一个人的银行账户。 他不记得2018年下旬审批通过百良镇段家庄8户的贷款。2018年期间,焦茂盛也没有安排他对个别贷款加快审批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15、被告人焦茂盛供述证明,因为巨某某、陈某甲、秦某某没有给他还钱,他本人无能力归还,所以想从王某甲处骗钱还账,不让人发现自己欠了外债,从而保住工作。 借30万元经过: 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他给王某甲打电话说有个韩城洗煤厂需要资金周转,让他借30万元,大概用半个月还。王某甲答应给他借钱,为了避免银行对他大额转账的监控,他让王某甲把钱转到叫陈某乙(他同事赵某某她丈夫)的银行账户里,之后他将陈某乙的银行卡号发给了王某甲,王某甲转账后,他就让陈某乙将钱取出,用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入到了他本人的银行账户里,并将这30万元用于偿还他个人的银行贷款。 借80万元经过: 2018年12月的一天,他利用工作之便查到了王某甲的银行贷款批下来了8户,其他12户没有批下来,一共贷到了80万元,因为银行有政策不能多人贷款一人使用,所以他给王某甲说钱不能放到一个人的银行账户,让王某甲将钱全部取出来,他当时为了控制这笔贷款,给王某甲说这笔贷款还不能使用,让他用一下钱,完成银行的存款任务,等存款任务完成了,才能用这笔钱,并让王某甲将钱全部存到一个账户之中,等王某甲用钱的时候他再把钱转给王某甲,王某甲答应后他就将孙某某银行账户发给了王某甲,王某甲让他父亲王润海配合,因为取款额度较大,他让王润海联系银行营业部主任赵某某预约取款,当时为了王润海取钱时不使用那8张银行卡卡主的身份证,他就指导王润海在柜台上每次只取5万元,每次取钱都要换柜台,在他的指导下王润海陆续的取了70万元,他让将钱全部存入到孙某某的银行卡上,剩下的10万元,王润海是过了几天才存进孙某某的银行账户里的。在他控制住这80万元贷款后,他将这些钱都用于偿还他个人在外的欠款和利息了。2019年2月份一天,王某甲催他还钱,他都是说韩城那边煤炭企业钱没有还回来,他现在手头上没现钱,他为了让王某甲安心、拖延时间,就在西安见了王某甲,并给王某甲补打了一张110万元的欠条,打欠条目的是为了稳住王某甲,避免王某甲真的到单位告他,他当时骗王某甲说等韩城的钱企业还钱就立刻给王某丙钱,期间按照月息2分钱计算。之后王某丙打电话催要过钱,他当时就给王某甲说他房子给王某丙,但王某甲不相信。直到2019年4月份的一天,他调至农行渭南分行大概两个星期,他知道自己完全没有能力还钱,当时他迫于压力便辞掉了工作、更换了手机号码,逃至上海市、安徽省蚌埠市等地躲藏起来。 同时证明,他担任银行行长,个人无偿还巨额债务能力,如果给王某甲说出真实借钱目的,王某甲不可能借给他,说成给单位完成任务和"企业过桥",对方才会放心借钱。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2起犯罪事实还有下列综合证据: 1、案件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2019年11月14日,雷某某(亨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报警称,他于2019年7月4日被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原行长焦茂盛诈骗100万元。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焦茂盛作案后外逃,于同年3月13日被安徽省蚌埠市XXX蚌山分局抓获归案(民警巡逻防控时发现),3月14日移交至合阳县XXX,犯罪嫌疑人焦茂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合阳县XXX办案民警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扣押持有人焦茂盛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通用K宝一部、手机一部;于2020年7月8日移送焦茂盛居民身份证及尾号为2117的农行银行卡1张。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焦茂盛在案发后刑拘在逃,于2020年3月13日被抓获。 4、农行渭南分行出具焦茂盛工作情况说明证明,焦茂盛于2000年9月30日至2019年5月13日在农行工作,2015年9月30日至2019年4月15日担任合阳县支行行长职务,2019年5月13日从农行辞职。 5、农行渭南分行党委组织部出具焦茂盛党组织关系函 证明,焦茂盛于2019年5月主动辞职,后经农行多次督促其转移党组织关系,均未联系到本人。2019年12月,经上报党组织审批,认为焦茂盛已联系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已自行脱党,决定对其予以除名。 6、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焦茂盛与杨某某于2019年5月6日自愿协议离婚,同时证明协议将三套房产归女方杨某某所有。 7、焦茂盛银行卡查询单证明,焦茂盛名下共计8张农行借记卡,除了一张余额63.29元,一张余额2024.96元外,一张余额为0.16元,其余均为0元。 8、合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受案通知书、立案审查表、应诉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证明,王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对焦茂盛、杨某某名下的XX小区XX房一套及二人银行账户保全,金额110万元;合阳县法院于5月14日受案、立案并裁定,对单元房查封2年,对二人名下存款40万元冻结1年;法院要求其二人于5月16日应诉,2019年9月16日,缺席判决焦茂盛返还王某甲110万元。 同时证明合阳县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雷某某与焦茂盛、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并于当日立案,次日雷某某申请对二人名下财产或存款金额100万元保全,22日法院裁定冻结,2019年10月18日判决(焦茂盛缺席)焦茂盛返还雷某某100万元。 9、合阳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524执172号、问话笔录等证据证明,雷某某、焦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合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4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雷某某向合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茂盛清偿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公告费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焦茂盛暂无可执行财产,案外人杨某某与雷某某达成以其华州区古郑东路XX小区房权证登有(华私)字第0111864号房屋以物抵押给雷某某的协议,于2020年6月5日结案。 同时证明杨某某与雷某某二人已将房产过户完毕,雷某某对焦茂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10、2020年6月4日雷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因他与焦茂盛民间借贷一案现与焦茂盛家属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人对焦茂盛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焦茂盛免予刑事处罚。 11、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6日缺席判决焦茂盛返还范某甲100万元 12、赃款去向清单证明,焦茂盛骗取的雷某某的100万元用于给刘某某、师某某、范某甲、张某丙、景某某、薛某某、李某乙等人偿还债务以及自用;骗取的王某甲的110万元用于给陈某丙、雷某某、范某乙、焦某乙、薛某某、毛某某等人偿还债务以及自用。 1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她与焦茂盛于2019年5月6日协议离婚,她问原因,焦茂盛说她知道的越少越好,她认为焦茂盛提出离婚是为了家庭考虑。她二人感情很好,无大的矛盾和争议;她不清焦茂盛的债务,后来听说焦茂盛涉嫌诈骗;离婚后,焦茂盛之前的电话打不通了,过了几个月,焦茂盛用新的微信号询问过孩子情况,后来她删除了;焦茂盛出逃前使用的手机号和她的手机绑定,她没有刻意给缴费;她于2019年9月开始做保险业务员,每月3000、4000元,有时在朋友圈卖阿胶,收入不稳定。 还证明离婚协议是焦茂盛制定的,她知道焦茂盛不会害自己,所以同意。协议内容:(1)儿子由她抚养,焦茂盛每月给3000元至孩子22岁;(2)三套住房归她;(3)债务各自偿还。 14、杨某某工资卡流水证明,杨某某2019年4月至12月工资卡流水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茂盛在事前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其他企业"过桥"拆借事实、隐瞒本人无偿还能力的真相,骗取二名被害人财物,事后又辞职外逃,隐瞒身份直至被抓获归案,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焦茂盛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焦茂盛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系正常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焦茂盛曾供述,因别人借他的钱还不上,他借出去的钱又系他借第三人的钱,为了偿还他欠第三人的账就产生从二被害人骗钱还账的想法,并虚构了为企业"过桥"的事实,将钱骗到手后,又实际偿还了被告人焦茂盛本人的私人债务,而非为其他企业"过桥",事后又辞职外逃,隐瞒身份,在案证据均能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焦茂盛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另辩称本案存在刑民竞合,本案被告人焦茂盛与被害人雷某某、王某甲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由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合法民间借贷;二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程序中已得到保障,被告人焦茂盛的借贷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就同一事实再次认定被告人焦茂盛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证据不足;应正确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公正司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的辩护意见,经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案件,相互独立并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对于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焦茂盛借贷事由是用于其他企业"过桥",实际用途和去向是为了归还其本人个人债务,而不是借款当初所称的为了"过桥",且其本人已没有了归还能力。被告人焦茂盛在知道自己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不是采取积极的还款措施,而是协议离婚将家中房产全部转至其妻名下,本人又辞职外逃,隐姓埋名,故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故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茂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32年3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焦茂盛退赔被害人雷某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害人王某甲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三、农行卡两张、黑色U盾一个、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焦茂盛身份证一张依法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白吉庆 人民陪审员 刘云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鱼 茜 书 记 员 王思雨 1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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