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虎、李龙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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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02号案件名称
李军虎、李龙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军虎;李龙飞;刘红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潮,男,生于1975年8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军虎,男,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龙飞,男,生于1989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刘红潮与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未按判决书内容自觉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刘红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履行案款2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55元由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于本案案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的履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月月底前偿还案款1000元,剩余案款的履行2022年1月1日双方再行协商。若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未按期履行案款或2022年1月31日之前双方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依原判决书恢复申请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履行全部剩余案款。本案执行费2955元由被执行人李军虎、李龙飞承担。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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