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洋、李塞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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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84号案件名称
李喜洋、李塞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喜洋;李塞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洋,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朝阳小区B区11号楼403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6908110029。被执行人李塞琴,女,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A区2号楼一单元702室,身份证号码:610624196701052220。本院在执行李喜洋与李塞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本息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诉讼费2787.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执行案件与(2021)陕0603执70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有效执行案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将(2021)陕0603执784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陕0603执702号执行案件,进行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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