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成、于福青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725财保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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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财保197号案件名称
张俊成、于福青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俊成;于福青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25财保197号申请人:张俊成,男,194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昌乐县。被申请人:于福青,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昌乐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市齐元铭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郄本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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