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燕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36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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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6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燕琼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燕琼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超。被执行人:林燕琼,女性,汉族,1981年0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津县。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燕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457681.29元及利息等,执行费6765.22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燕琼名下位于五津镇××单元××号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25日,因案外人张家万对执行该房屋提起了执行异议,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严 辉执行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依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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