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付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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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20号案件名称
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付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付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020号原告: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被告:付勇原告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诉被告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按原始记账单上实际收取废铁的吨位数13.72吨、每吨1000元计算共计13720元给付原告,并已履行完毕,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执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段 哲审 判 员 夏 芳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轶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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