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宾、费守华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恢7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恢741号案件名称
许家宾、费守华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许家宾;费守华;腾丽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恢741号申请执行人:许家宾。被执行人:费守华。被执行人:腾丽。申请执行人许家宾与被执行人费守华、腾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106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恢复立案。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款项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腾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许家宾款项共计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许家宾与被执行人费守华、腾丽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