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杨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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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杨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杨铭;曾玉婷;王建平;刘晓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住所地:绥德县千狮路13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光,系该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进,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市场部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曹建荣,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行不良贷款清收中心副经理被执行人:杨铭,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靖边县二粮站。被执行人:曾玉婷,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杨铭之妻。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镇靖乡大岔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刘晓静,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人,住址同上,系王建平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铭、曾玉婷、王建平、刘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6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417246.57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铭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表明与被执行人杨铭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祁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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