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毛毛、赵应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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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036号案件名称
赵毛毛、赵应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毛毛;赵应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3036号原告:赵xx,男,1982年1125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被告:赵xx,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xx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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