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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毛毛、赵应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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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3036号
  • 案件名称

    赵毛毛、赵应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毛毛;赵应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3036号原告:赵xx,男,1982年1125日出生,汉族,住XX城县。被告:赵xx,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xx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 判 员     景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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