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肖连荣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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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637号案件名称
孙旭、肖连荣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旭;肖连荣;邹淑杰;时香勤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637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旭,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肖连荣,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诶执行人:于占河,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邹淑杰,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时香勤,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永吉县。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孙旭、肖连荣、于占河、邹淑杰、时香勤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移送部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680098.57元。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孙旭、肖连荣、于占河、邹淑杰、时香勤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孙旭名下钱款4351元已扣划至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263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孙旭、肖连荣、于占河、邹淑杰、时香勤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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