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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昌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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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刑更532号
  • 案件名称

    周洪昌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洪昌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刑更532号罪犯周洪昌,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大石桥市旗口镇二道边村。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现于营口监狱第十监区服刑。2017年9月8日,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882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洪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258.93元,由被告人周洪昌赔偿70%即9981.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2日入监执行。执行机关营口监狱于2021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获得表扬3次,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对罪犯周洪昌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苏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某、狄某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石佛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某、王某1、李某1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洪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该犯减刑立案及减刑结果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洪昌在服刑期间能够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认识犯罪的危害。积极参加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中服从管理,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遵守监规监纪,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洪昌减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黄晓红审 判 员  狄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仁书 记 员  孙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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