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玲、殷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7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708号案件名称
秦玲、殷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玲;殷迎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708号原告:秦玲,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殷迎春,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原告秦玲与被告殷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秦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秦玲负担。审判员 邓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洪昌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532号 下一篇 周玉龙、齐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