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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玲、殷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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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708号
  • 案件名称

    秦玲、殷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秦玲;殷迎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708号原告:秦玲,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殷迎春,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原告秦玲与被告殷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秦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秦玲负担。审判员  邓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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