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理处、潘阿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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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675号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理处、潘阿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理处;潘阿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75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理处,住所地:越西县新民镇顺城街60号。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潘阿谷,女,彝族,1973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理处与被告潘阿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分理处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秋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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