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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开发区鲁源设备租赁经营部、聊城市吴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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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2076号
  • 案件名称

    东营开发区鲁源设备租赁经营部、聊城市吴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东营开发区鲁源设备租赁经营部;聊城市吴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开发区鲁源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5号东美人园一区331号。经营者:张玉金,男,199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委托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聊城市吴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韩集怪李村029-1号。法定代表人:李月振,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营开发区鲁源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吴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营开发区鲁源设备租赁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聊城市吴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87100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87100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怀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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