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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聚财、潘广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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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759号
  • 案件名称

    汪聚财、潘广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汪聚财;潘广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汪聚财,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宋月玲(系汪聚财妻子),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潘广志(曾用名潘光志),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聚财与被执行人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广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潘广志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广志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迮伟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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