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聚财、潘广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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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759号案件名称
汪聚财、潘广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汪聚财;潘广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汪聚财,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宋月玲(系汪聚财妻子),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执行人:潘广志(曾用名潘光志),男,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聚财与被执行人潘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广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潘广志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广志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迮伟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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