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广军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5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557号案件名称
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广军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广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557号申请保全人: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保全人:胡广军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小涛、张晓东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056号 下一篇 汪聚财、潘广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