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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广军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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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557号
  • 案件名称

    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广军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胡广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557号申请保全人: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保全人:胡广军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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