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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民、杨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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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51号
  • 案件名称

    高伟民、杨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伟民;杨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高伟民,男,汉族,1946年2月2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坪桥镇王家湾政村屈家畔村032号,居民身份证:610624194602264616被执行人:杨梓,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福源小区5号楼1定于804室,居民身份证:612624198406064238。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伟民与被执行人杨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梓已私下自行兑付申请执行人高伟民24000元,剩余72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梓住房公积金45000元,并于2021年9月10日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高伟民,剩余27000元被执行人杨梓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高伟民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新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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