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艳、刘剑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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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红艳、刘剑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彭红艳;刘剑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红艳,女。被执行人:刘剑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红艳与被执行人刘剑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分别于今年8月10日、8月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剑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085XXX及被执行人刘剑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17X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17XX,冻结限额为2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剑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X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X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汤运芳审判员 刘慧成审判员 曾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家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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