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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罗旺彪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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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43号
  • 案件名称

    刘军、罗旺彪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军;罗旺彪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坪桥镇石圪台行政村老林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30914423X。被执行人:罗旺彪,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翟则沟一期16号楼一单元7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409160336。本院在执行刘军申请执行罗旺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军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8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壮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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