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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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38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新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新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38号之二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新宝,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刘新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新宝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宝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刘新宝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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