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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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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3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新宝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新宝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38号之二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新宝,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刘新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4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新宝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宝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刘新宝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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