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振霖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7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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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722号案件名称
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振霖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振霖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7执722号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振霖: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振霖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字第2-722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到期未还本金合计400元、借期内利息合计5.44元,归还逾期违约金合计10.6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仲裁受理费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500.81元。本院在扣除人民币50元执行费后,已将余款人民币450.81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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