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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跃峰、宋振华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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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50号
  • 案件名称

    高跃峰、宋振华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跃峰;宋振华;张晶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高跃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宋振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晶,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跃峰与被执行人宋振华、张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振华、张晶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租金167,000元。二、被告宋振华、张晶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租金的利息,其中9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1日计算至2018年5月1日;另外85,000元从2017年5月1日计算至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2日以后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7,000元为本金计算。以上利息计算标准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67,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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