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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昌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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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4659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昌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昌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465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剑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仕特,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海昌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银飞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昌极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锡山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筱晖书记员  唐晓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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