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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培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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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520号
  • 案件名称

    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培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培;苏州永利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袁斌;张永新;蔡美珍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法定代表人:陈学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培,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苏州永利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袁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蔡佰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蔡佰泉,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斌,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张永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蔡美珍,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培、苏州永利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江苏鑫永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斌、张永新、蔡美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张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70557.75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计算〕并支付律师费36758元。二、苏州永利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江苏鑫永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斌、张永新、蔡美珍对张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江苏鑫永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抵押的机械设备(登记编号为32082019007365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的设备清单)与江苏鑫永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及利息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江苏鑫永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湖县工业园区同泰南路西侧、环城南路南侧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J201419331、金国用(2014)第3891号〕与被告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及利息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顺位2)。诉讼费用22497元由张培、苏州永利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江苏鑫永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斌、张永新、蔡美珍承担。判决书生效并至期后,因义务人张培、苏州永利新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永新通用电子厂、江苏鑫永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斌、张永新、蔡美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湖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31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锦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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